台灣自由基學會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為提高自由基之學術水準,並增進國民保健及醫療研究發展與應用,特成立台灣自由基
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 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自由基之研究發展與應用。
二、促進國內外自由基之交流與合作之事項。
三、有關政府自由基政策及制度之建議及改進事項。
四、增進民眾對於自由基常識認知之事項。
五、發行有關自由基之刊物。
六、辦理其他有關自由基之事項。
七、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第 六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
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凡在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從事或有志於自由基工作者為
對象,經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
二、團體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
員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關團體或個人對本會提供贊助,經理事會認可者,得
為贊助會員。
四、榮譽會員:對本會有所貢獻之個人或團體。
會員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依章程規定繳納會費。
第 八 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各具有一權,及參與本會各項活
動及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
但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及其他依法應屬之義務,但贊助會員繳納
贊助費免繳會費。
第 十 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
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連續三年未依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視為
自動退會。凡會員連續兩年未繳常年會費者,即停止其權利,但經補繳後得恢復之。
立分支機構。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
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會員代表額數、分區比例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
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經費、預算、決算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討論有關會務。
五、宣讀學術論文及專題討論。
六、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七、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本會之解散。
九、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九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
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
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三、審定會員之資格。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或理事長。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六、聘免工作人員。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
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議召集人及主
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
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
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
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
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立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後施
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
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
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
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
後,臨時會員大會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
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
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團體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
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
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
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因故不能出席時,應以書面向本
會秘書辦理請假;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免費,團體會員為新台幣貳仟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為新台幣伍佰元,在學學生會員為新台幣參佰元團體會員為
新台幣壹萬元。
三、補助費。
四、會員捐助。
五、基金之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
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
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
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表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
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均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團
體,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年一月十四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九十年二
月十九日台(九十)內社字第九○○五九六三號函准予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