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自由基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90年1月14日會員大會通過制定
內政部 107 年 3 月 6 日台內團字第 1070006954 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7日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11月4日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台灣自由基學會,英文全名和簡稱分別為 Society for Free Radical Research Taiwan 和 SFRR Taiwan(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以提高自由基生物醫學領域之學術水準,並增進國民保健及醫療研究發展與應用為宗旨。
- 第三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 一、促進自由基之研究發展與應用。
- 二、促進國內外自由基之交流與合作之事項。
- 三、有關政府自由基政策及制度之建議及改進事項。
- 四、增進民眾對於自由基常識認知之事項。
- 五、發行有關自由基之刊物。
- 六、辦理其他有關自由基之事項。
- 七、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 第四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五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六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會 員
-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六種:
-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 20 歲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從事或有志於自由基相關工作者,由會員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 二、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在學學生,由會員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學生會員。
- 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 四、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資源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 五、榮譽會員:一、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敬聘為榮譽會員。
1.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
2.對自由基學術或生技醫藥產業有卓越貢獻。
3.會員年滿六十五歲者,自符合資格年度起,得提報為榮譽會員。 - 六、永久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 20 歲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從事或有志於自由基相關工作者,由會員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永久會員會費後,為永久會員。
-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各具有一權,及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但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及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各類會員(會員代表)皆有以會員身分報名本會主辦之學術活動的權利。團體會員每年最多可為其二十位專任員工以會員收費標準報名學術活動。
每年本會為每位個人會員及永久會員繳交亞洲自由基學會(SFRR Asia)之會費以加入該會,但永久會員由本會支付該會十二年之會費,期滿後則需自行繳納該費用,才能經由本會繼續為其加入亞洲自由基學會。 -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及其他依法應屬之義務,但贊助會員繳納贊助費免繳會費。
-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一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一、死亡。
-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 三、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連續三年未依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個人及團體會員於前一年度未繳常年會費時,則於當年度停止其會員權利,但經補繳後得恢復之。
會員(會員代表)連續二年未出席會員大會,視為自動停權,自重新參與會員大會起,恢復其會員權利。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三、議決經費、預算、決算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討論有關會務。
- 五、 宣讀學術論文及專題討論。
- 六、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七、 議決財產之處分。
- 八、 議決本會之解散。
- 九、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 二、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三、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或理事長。
- 五、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六、 聘免工作人員。
-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為協助會務推廣,理事長得指派一人擔任副理事長。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或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 審核年度決算。
-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議召集人及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立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 第二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團體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三十條: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 一、 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一佰元,常年會費新台幣一仟元。學生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一佰元,常年會費新台幣三佰元。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一萬元,常年會費新台幣二仟元。永久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一佰元,繳交永久會員會費新台幣一萬元整後,得以永久免再繳常年會費。
- 二、 事業費。
- 三、 會員捐助。
- 四、委託收益。
- 五、 基金及其孳息。
- 六、 其他收入。
-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二條: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表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第三十三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均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如本會經法人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本會未經法人登記,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 法決議時,由理事長擔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112年11月4日第8屆第3次會員大會通過。